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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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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土资源局与张盼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49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梁新生,局长。 被执行人张盼。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61号行政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49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梁新生,局长。

执行人张盼。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6月,在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兴达路北、东北四环东,占用马渡村集体土地6275.2平方米耕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上有新建建筑物,截至2014年9月29日,已建成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地面全部硬化,虽经制止但仍在继续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张盼作出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275.2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的6275.2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8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112953.6元。

被执行人未自动缴纳罚款,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12953.6元及加处罚款112953.6元,共计225907.2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立栋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