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康新爱,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原告康新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新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新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