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43号
负责人王社成,该局常务副局长。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2015年4月9日作出的洛公复驳字(2015)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李奇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