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32号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凯旋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艺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尚钢,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洪江萍
审判员 :李东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