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41号
原告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建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绍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涛,该公司营销部员工。
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凯旋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艺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钢、张捷,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分局2014年5月5日作出的洛工商西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