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齐介梅,女,生于1993年12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敬泽,男,。 法定代表人:许平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心振,男。 第三人:丁岗,男,生于1987年8月13日,汉族。 原告齐介梅诉被告邓州市民政局为结婚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自愿申请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离婚,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介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 德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道 统 人民陪审员 丁 保 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文哲(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