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行执字第43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峰,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唐海湍,男。
被执行人肖爱武,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海湍、肖爱武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王彦华
审判员 程传阳
审判员 冀 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