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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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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州市人口计生委与被执行人刘平顺、王冬芝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行执字第51号 申请人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建峰,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刘平顺,男。 被执行人王冬芝,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平顺、王冬芝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行执字第51号

申请人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建峰,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平顺,男。

被执行人王冬芝,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平顺、王冬芝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王彦华

审判员  程传阳

审判员  冀 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