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37号
冯卉:
你因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管理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不服,以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原审认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过再次调查,结合原有及重新调查取得的事实证据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构成重复答复并无不当。原审认定该答复意见第一、三、五项内容中的答复结论依据不足且结论不明确,撤销上述三项并责令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三项所涉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的判决亦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