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36号
冯卉:
你因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南省卫生厅)行政答复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99号行政判决不服,以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原二审判决认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原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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