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38号
冯卉:
你因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19号行政判决不服,以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你的申请后,将处理结果在法定信息公开期限内按你的要求进行了书面告知,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