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35号
冯卉:
你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豫政复驳(2014)404-40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初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不服,以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你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