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惠行初字第50号
原告马丽君,女,1968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君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因原告马丽君不预交诉讼费,经我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缴纳诉讼费,并且原告马丽君明确表示征收房屋已得到解决不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争学
代理审判员 郑 晖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