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正军与新郑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惠行初字第9号 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花磊,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启超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惠行初字第9号

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花磊,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启超,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军诉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赵正军于2015年4月20日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琪

审 判 员  王争学

代理审判员  郑 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