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惠行初字第9号 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花磊,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启超,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军诉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赵正军于2015年4月20日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琪 审 判 员 王争学 代理审判员 郑 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