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惠行初字第39号
原告苑静,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高宝生,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李珊忠,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武英林,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苑静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合并其他三十四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宝生、李珊忠,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林、武英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中原政征(2014)4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1日,被告对新世纪小区业主原告下达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原政征(2014)4号(含征收补偿方案),原告作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此征收决定,原告认为严重违法。一、征收过程未进行规划公示公告。征收决定书中载明,决定对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红线内为准。原告无法得知具体征收范围,作为重要依据的规划红,并未向原告公布。二、未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作为涉及众多被拆迁人利益的大事,被告征收决定以前,并未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在本次征收决定公布以后,原告先后递交了《新世纪小区业主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迁补偿的意见》和有关商铺补偿的意见材料。被告并未根据法律履行听证程序,并根据听证的结果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三、房屋征收补偿时间违法。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补偿时间作了安排,对此征收补偿方案,1、未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论证;2、根据法律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给原告(新世纪小区业主)的征求意见少于法律规定的30日。四、评估程序违法。1、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在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的时候,并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并未与原告平等协商,而是违背原告的意志,操纵评估机构的选择。2、关于选定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中,存在两点违法的情况:第一,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指挥部无主体资格,无权通知大家;第二,在其内容中,从作出之日到上交之日,仅相差一天,无疑是剥夺原告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3、评估依据有失公允,评估结果没有评估人员的签名,未加盖任何评估单位的公章。五、部分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征收决定书中表述: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80%给予补偿;仅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对此补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严重违反《物权法》第三十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另外,还存在被告对原告的网线进行掐断的违法情况。综上所述,被告的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2、装饰装修预算单。证明107平方米毛坯房装修成本215522元。
3、周边多层期房报价单,正商金域世家多层期房1、2楼,正商花语多层期房1楼。
4、周边多层二手房网上报价,威尼斯水城二、三期、二期报价。
证据3、4证明周边类似房产二手房价格。
5、2014年11月28日《郑州晚报》AA04版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报道。证明赔偿不公平。
6、2015年3月11日《郑州晚报》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证明程序违法。
7、桐柏路街道办事处的评估结果。证明评估程序和结果违法。
8、落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11月21日、11月26日的通知两份。证明内容相互矛盾,评估机构选定违法。
被告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作出征收决定,是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被告作为县(区)级人民政府,为了完善路网体系,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便全市居民出行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适格。(二)被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被告作出征收决定涉及相关程序性事实如下:1、2014年3月17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郑城规交(2014)37号)。2014年3月25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郑发改城市(2014)135号)。2014年3月31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2、2014年4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公告》。3、2014年5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提请了关于对《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审核的请示。2014年5月22日,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该方案作出了初审意见。4、2014年5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6月2日印发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2014)8号,原则同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稿)并要求按照程序征求意见。5、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公布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告知所有被征收人应在2014年7月18日前,前往郑州市冉屯路5号院(新世纪社区)提出意见。6、2014年9月16日,郑州市财政局出具了《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资金证明》,证明郑州市财政局已经足额提供了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拆安置补偿资金。7、2014年9月30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公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8、2014年10月16日,被告就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2014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10月22日印发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会议纪要》(2014)15号。10、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被征收人发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同时公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等相关内容。11、2014年11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在被征收人代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参与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开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评估的评估机构,并依法作出了(2014)郑中证民字第3171号《公证书》;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于同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征收人送达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结果的通知》;上述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后,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评估结果,同时将评估结果通过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通过以上程序性事实的列举,证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严格遵循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没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明确了各项补偿内容及标准,公平合理,保障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告依法作出的征收决定,包含了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获取补偿的方式、原则、内容和标准等,补偿内容包含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配套设施拆装补偿费、物业管理补助、奖励;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该征收决定全面地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保障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被告需要说明的是,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3.8公里,拆迁面积15.6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1016户(住宅913户,非住宅103户)。截至2015年3月15日,己拆除面积9.7万余平万米;住宅签约854户,剩59户,签约率达到93.54%;非住宅签约69户,剩34户,签约率达到66.99%;现共计签约923户,签约率达到90.85%。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合法、公平、合理的。三、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称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违法,同时提出征收过程未经过规划公示、未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房屋征收补偿的时间违法、评估程序违法、部分补偿标准无法律规定等,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也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通过以上作出征收决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详细说明及程序性事实的详尽列举,证明被告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及程序,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存在超越权限、错误适用法律、违反法定程序、补偿无据等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作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所作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1、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城规交(2014)37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及规划红线图。
2、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发改城市(2014)135号)《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一南阳路)快速通道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告》一份。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所作出的征收行为符合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公益性工程,并经过了郑州市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论证,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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