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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申某某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登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局长。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登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局长。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真理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