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某某与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登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局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登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局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登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真理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