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惠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冯建伟,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汪江,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郭秋会,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群才,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郑州天下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伟诉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惠济区分局质量技术监督一案中,原告冯建伟于2015年4月20日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充分沟通,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建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琪 审 判 员 王争学 代理审判员 郑 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