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朱兆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曹西峰,镇长。 原告朱兆明不服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兆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兆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兆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人民陪审员 蔡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