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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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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华上诉马四清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2015)周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雪华,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孙雪蕾,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孙雪蕾与第三人孙雪华系兄弟关系。 委托代理人付奎,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2015)周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雪华,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孙雪蕾,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孙雪蕾与第三人孙雪华系兄弟关系。

委托代理人付奎,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四清,男,汉族,1965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马占顶,男,汉族,1962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马占顶与原告马四清系兄弟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维,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男,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苏建东,男,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孙雪华上诉马四清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行初字第45号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雪华的委托代理人孙雪蕾、付奎,被上诉人马四清及委托代理人马占顶、王维,一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马四清与第三人孙雪华均系商水县张明乡后马村三组村民。双方因使用本村同一宗土地发生纠纷。该宗土地坐落于张明乡后马村三组,四至分别为,东:马占林;西:巷道;北:马占青;南:坑。就该宗土地马四清持有被告于2000年1月6日颁发的商集建(土)字第080140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孙雪华持有被告于2000年3月7日颁发的无编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4月1日,原告马四清以涉诉土地原属本村村民马东明使用,由于原告马四清对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马东明进行了赡养,双方约定马东明的财产、责任田、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权归原告马四清使用,被告就涉诉土地向第三人孙雪华颁发土地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证,2013年5月9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商行初字第55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