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64号
李留闯、李雅丽:
关于你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省卫计委)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你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227号行政裁定不服,请求撤销河南省卫计委2008年6月2日作出的《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李雅丽<出生医学证明>鉴定意见的函》和2010年8月11日作出的豫卫函妇社(2010)2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I410799362号<出生医学证明>鉴定意见补充说明的函》。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关于《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李雅丽﹤出生医学证明﹥鉴定意见的函》,该函是河南省卫生厅针对北京昌平公安分局的要求出具,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已经为生效刑事判决效力所羁束,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补充意见函,系河南省卫生厅针对李留闯的上访作出的回复,回复内容是对鉴定意见函的重申说明,没有为李留闯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