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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行政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申字第18号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医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申字第18号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春,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小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郑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于东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