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申字第18号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春,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小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郑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于东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