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周非执复字第168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2014/0106/80194.html">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2014/0106/80194.html">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白景敏,住鹿邑县。
申请复议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行审字第1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在当事人履行期限以及法律救济期限届满之后,我单位就将被执行人的案卷申请到了鹿邑法院,并多次催促鹿邑法院立案执行,鹿邑县法院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立案执行,直到2014年10月才立案受理,于10月24日作出不予强制执行裁定决定,在12月15日送达我单位,以我单位未履行催告义务为由不予强制执行。鹿邑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审查,而是在15个月后进行立案、审查,造成我单位错失在法定期限内补充催告义务的权利。请求依法撤销(2014)鹿行审字第142号行政裁定,并准予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所处罚款数额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强制执行,也没有再履行催告程序之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成飞
审判员 胡文建
审判员 郭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