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新生,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耀中,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守才,男,193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耀中,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城关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玉堂,男,194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耀中,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城关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位跃进,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耀中,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城关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小乐,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耀中,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城关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乔梅花,女,195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王耀中,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杨学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会臣,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新生因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新生,被上诉人王耀中,一审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朱会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福 生 审判员 胡 文 建 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