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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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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刘某某、冯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14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彦亭,夏邑县郭店乡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14号

申请执行夏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彦亭,夏邑县郭店乡工作人员。

执行,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某某之妻。

夏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4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4)Q202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征收刘某某、冯某某社会抚养费4107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征收决定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此案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刘某某、冯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自动履行夏人口征字(2014)Q202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