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孙建威,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东段小区。 委托代理人鲍军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 住址:夏邑县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高圣伟,职务,局长。 机构代码证:00587212-3。 委托代理人郎杰,男,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闫鑫,男,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孙言东,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段岗57号。 委托代理人董恒西,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孙建威不服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建威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威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