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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孙建威不服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孙建威,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东段小区。 委托代理人鲍军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 住址:夏邑县南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孙建威,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东段小区。

委托代理人鲍军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

住址:夏邑县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高圣伟,职务,局长。

机构代码证:00587212-3。

委托代理人郎杰,男,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闫鑫,男,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孙言东,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段岗57号。

委托代理人董恒西,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孙建威不服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建威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威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