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
(2015)汝行初字第00004号
委托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薛新胜诉被告汝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来院起诉,本院于12月26日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汝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对该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新胜撤回对汝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新春
审 判 员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