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
(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该局路政管理大队路政员。
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豫驻汝公路罚(201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康永久罚款48000元。2015年3月25日,汝南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康永久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