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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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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汝南县公路局申请执行刘记功公路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72号 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世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该局路政管理大队路政员。 被申请人刘记功,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

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72号

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世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该局路政管理大队路政员。

申请人刘记功,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

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豫驻汝公路罚(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记功罚款48000元。2015年3月25日,汝南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刘记功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