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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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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雪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2015)汝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邓雪,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汝南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学钊,局长。 原告邓雪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不服汝南县公安局汝公(金)行罚决字(2014)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

(2015)汝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邓雪,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南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学钊,局长。

原告邓雪诉被告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不服汝南县公安局汝公(金)行罚决字(2014)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了原告邓雪对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雪已经向汝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内又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雪的起诉。

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新春审判员张岩

人民陪审员 侯   春   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