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邓雪,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学钊,局长。 原告邓雪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不服汝南县公安局汝公(金)行罚决字(2014)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了原告邓雪对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雪已经向汝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内又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新春审判员张岩 人民陪审员 侯 春 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