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初字第00076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蔡县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庭,经理。 原告杨建中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经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2日裁定,指定该案由我院管辖,本院于11月5日受理。2015年2月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本案延长审限90日。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谅解,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新春 审 判 员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