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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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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汝南华中水泥建材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行政裁定书 (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61号 申请人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张华丽,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杰,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队长。 被申请人汝南华中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南县梁祝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中华,经理。

行政裁定书

(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61号

申请人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张华丽,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杰,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队长。

申请人汝南华中泥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南县梁祝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中华,经理。

申请人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汝)质监罚字(2014)1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汝南华中泥建材有限公司罚款414000元。2015年1月4日,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汝南华中水泥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