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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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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峰诉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交通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12号 关于原告李高峰诉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交通行政登记一案,该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渑池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12号

关于原告李高峰诉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交通行政登记一案,该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渑池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肖爱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