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立字第6号
起诉人李凤龙,男。
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李凤龙的起诉状,李凤龙起诉称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违法改制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纠正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改制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的违法行为,由被告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纠正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改制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赔偿等,依法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朱耀宇
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