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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凤龙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立字第6号 起诉人李凤龙,男。 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李凤龙的起诉状,李凤龙起诉称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违法改制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纠正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改制郑州市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立字第6号

起诉人李凤龙,男。

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李凤龙的起诉状,李凤龙起诉称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违法改制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纠正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改制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的违法行为,由被告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纠正郑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改制郑州市医药供应公司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赔偿等,依法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凤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朱耀宇

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