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06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蒋海泉。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海艇。 一审第三人蒋海潜。 一审第三人陈秀会。 上诉人蒋海泉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唐河县拆迁办在2013年唐河县文化路西段房屋征收时已不存在,而一审判决仍确认唐河县拆迁办的拆迁行为违法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