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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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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会、蒋海潜、蒋海泉、唐河县拆迁办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06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蒋海泉。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海艇。 一审被告唐河县拆迁办。 一审第三人蒋海潜。 一审第三人陈秀会。 上诉人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06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蒋海泉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海艇。

一审被告唐河县拆迁办。

一审第三人蒋海潜。

一审第三人陈秀会。

上诉人蒋海泉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唐河县拆迁办在2013年唐河县文化路西段房屋征收时已不存在,而一审判决仍确认唐河县拆迁办的拆迁行为违法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