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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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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辉、杨会珍诉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于2003年12月20日为赵永刚颁发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淅行初字第6号 原告赵玉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 原告杨会珍,女,汉族,生于1978年。 委托代理人魏书霞,女,河南省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淅川县厚坡镇。 法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淅行初字第6号

原告赵玉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

原告杨会珍,女,汉族,生于1978年。

委托代理人魏书霞,女,河南省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淅川县厚坡镇

法定代表人王德会,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中良,淅川县厚坡镇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赵永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

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省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连风,女,汉族,生于1968年。

原告赵玉辉杨会珍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被告于2003年12月20日为第三人赵永刚颁发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玉辉、杨会珍,委托代理人魏书霞,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德会、委托代理人高中良,第三人赵永刚、委托代理人金建岐、赵连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1月20日为第三人赵永刚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记载土地使用者为赵永刚,地址在厚坡镇后街村九组,占地类别为老宅基,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空场,西至街道,南至路,北至赵永江。

在举证期间内,被告厚坡镇政府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予以证明颁证行为合法:

宅基地使用申请(口头申请);宅基地许可证,证明颁证程序合法。

收据一张(道路硬化费);村干部赵琢义证言一份,证明第三人赵永刚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宅基地。

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争议土地四至清楚。

原告赵玉辉、杨会珍诉称,在2003年12月20日被告厚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经过任何勘察、审批、审核的情况下,将位于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九组的一份宅基地,为第三人赵永刚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而这份宅基地在1995年5月30日被厚坡镇土地管理所规划批准给原告使用,且原告已经在上面建筑了房屋。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未经勘察审批程序,没有查明该土地的规划使用现状,贸然为第三人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据此,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

在举证期间内,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予以证明其宅基地使用权合法:

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厚坡镇人民政府辩称,一、第三人赵永刚符合颁证条件,厚坡镇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合法行为。二、厚坡镇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程序合法。此颁证行为首先经过第三人的申请,厚坡镇人民政府又经过详细实地勘验丈量,为第三人颁发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且第三人又按要求缴纳了配套费用,最后才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所以厚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程序颁证,其程序合法。三、厚坡镇人民政府颁证事实清楚,四至、长宽面积准确无误。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厚坡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赵永刚述称,被告厚坡镇人民政府向其颁发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收据一份,证明村集体收取了第三人的费用;

宅基地使用证一份,证明第三人使用该宅基地合法;

落款为2014年12月24日的厚坡镇村管所证明一份;

落款为2014年12月18号证明材料一份;

赵永刚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一份;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第三人赵永刚所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赵玉辉、杨会珍提供的证据形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和第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1995年5月30日,原告赵玉辉、杨会珍,经淅川县厚坡镇土地管理所批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2003年12月20日,淅川县厚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在同一块土地上,为第三人赵永刚颁发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原告赵玉辉、杨会珍认为,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淅川县厚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为第三人赵永刚颁发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永刚颁发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而第三人赵永刚所持有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的颁证机关为淅川县厚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该发展中心系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不具有颁证资格,无权颁发《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其行为越权。

综上所述,被告淅川县厚坡镇政府向第三人赵永刚所颁发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永刚颁发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五十元,由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全世昌

审 判 员  白 淼

人民陪审员  时 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坤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