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沈金萍,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松南,局长。
原告沈金萍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金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赵元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