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58号
原告张峰瑞,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
原告张峰瑞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扣车行为违法的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峰瑞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于乾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