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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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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军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20号 原告王洪军,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新立,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诸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20号

原告王洪军,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新立,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诸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谢东风,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银亭,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法律顾问。

原告王洪军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4)第410312-29000390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赵元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