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4号
原告杨玉东,男,汉族,1946年3月2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
负责人宋海波,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银亭,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法律顾问。
原告杨玉东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雪兰
审 判 员 :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于乾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梅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