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灵敏,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某甲,男,193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常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户口注销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洪江萍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于乾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