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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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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诉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注销户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1号 原告常某某,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卫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灵敏,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某甲,男,1932年2月23日出生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1号

原告某某,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卫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灵敏,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某甲,男,193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户口注销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洪江萍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于乾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