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克轩,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张欢欢,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西政补决字(2013)第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兰
审 判 员 :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赵元维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梅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