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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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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73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丁新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房良,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73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丁新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房良,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原告陈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于乾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