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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新立诉古城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39号 原告:李新立,男,汉族。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郭耀奇。 委托代理人:张治国。 委托代理人:张涛。 第三人:李钦立,男。 原告李新立不服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39号

原告:李新立,男,汉族。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郭耀奇。

委托代理人:张治国。

委托代理人:张涛。

第三人:李钦立,男。

原告李新立不服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下称古城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李新立,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治国、张涛,第三人李钦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5年1月6日,古城分局作出古城公(治)刑罚决字(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12月26日早上7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李王屯村李钦立家门口的路上,李新立因宅基纠纷与李钦立发生打架,李钦立被李新立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李新立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李新立诉称:2014年12月25日下午,原告李新立在原宅基地上挖沟盖房,邻居李钦立阻拦,引起纠纷。后派出所到场后不让挖并让保持现状,但李钦立不听派出所指示强行将李新立所挖地沟填平。次日早上,在路上碰见李钦立,双方发生争吵,李钦立打了原告一下,原告打了李钦立一下,双方均未受伤。派出所在没鉴定对方伤情的情况下,拘留原告十日,罚款三百元。现请求撤销古城分局(治)刑罚决(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合计一万四千元(其中拘留十天损失九千元,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古城分局辩称:2014年12月26日早上7时许,洛龙区丰李镇李王屯村李新立、林松枝夫妇到李钦立家门口,发现李钦立家门口的沟被填了一段,随后李新立、林松枝遇到外出返回的李钦立,双方发生口角,李新立对李钦立实施殴打,被李钦立的邻居李彦群劝开,李钦立遂报警。李钦立面部、左手无名指受伤。李新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李新立做出古城公(治)行罚决字(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有李钦立、李新立、李彦群询问笔录,丰李镇卫生院出具的李钦立诊断证明书,办案民警提取的李钦立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告提出该案件没有李钦立伤情司法鉴定,因本案为治安案件,李钦立本人并未要求伤情鉴定,李新立殴打他人证据充分,在没有伤情鉴定情况下可以作出治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李新立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古城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正确。李新立要求对其拘留进行赔偿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古城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受案登记表(古城公(治)受案字(2015)0042号)。证明案件来源。

2、传唤证(古城公(治)行传字(2015)0042号)、传唤告知家属通知书,说明我单位依法传唤李新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3、李新立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说明李新立身份信息。

4、询问李新立、李钦立、李彦群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6日早上,在丰李镇李王屯村李钦立家门前的路上,李新立对李钦立进行了殴打,致使李钦立面部、左手无名指受伤。

5、丰李镇卫生院出具的李钦立诊断证明书。证明:2014年12月26日李钦立左手无名指受伤。

6、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城公(治)行罚决字(2015)0006号)。证明:被处罚的身份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等。

7、执行回执、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证明:对李新立所作处罚的执行情况,被拘留时按规定通知家属。

8、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明:古城分局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新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李钦立述称:李新立声称2014年12月25日在自己的宅基地挖沟盖房,与事实不符。1985年清宅时,他所说的宅基地已划归李书聚(李钦立的父亲)名下,1993年乡村两级政府部门将此确立规划为街道。2014年12月24日下午,李新立在李钦立家门前街道挖了东西长8米、宽0.8米、深0.6米的深沟,李钦立打110报案,公安机关处理。12月25日下午,由镇政府主管李王屯村的领导带领镇政府工作员数名及村两委干部,动用铲车将李钦立家门前的深沟填平。次日7:40左右,李钦立在路上碰到李新立及其妻子林松枝,李新立见我就骂,并且将我左眼下打伤,左手无名指咬伤。其妻子林松枝打我头部及背部,幸好有街坊李彦群到现场将两人拉开。当时李钦立就报案,且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丰李工作站验伤拍照,后到丰李卫生院包扎治疗,有卫生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医药处方。公安民警提出伤情鉴定,我说不用。李新立及妻子从2014年10月至今,用多种卑鄙无耻的手法到我家门前闹事,破坏我的个人财产,都有记载(提供照片)。长期用建筑垃圾将街道堵住足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论定。建议行政庭给案件转到刑事庭审理。请求李新立附带民事责任赔偿医药费44.9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两根落水管80元,落水管安装费50元,长期闹事精神损失1000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共计赔偿1170.9元。

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宅基证复印件及十六张照片。证明:原告所挖的沟是在李钦立家门前的大街上,而不是在李新立的宅基上建房,建筑垃圾把街都挡住了,李钦立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经三方质证、认证,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李新立和李钦立系同村村民,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2月24日下午,李新立在李钦立家门前街道挖东西长8米,宽0.8米,深0.6米的深沟,李钦立打110报案,公安机关处理。李新立所挖沟于12月25日被填平。次日早上7点40分左右,李钦立外出上班,门口碰到李新立及其妻子林松枝,双方因前日挖沟纠纷发生争吵,继而打架致使李钦立左眼及左手无名指受伤,后被村民李彦群将两人拉开。古城分局民警到场处理,李钦立所受伤害由古城分局丰李工作站验伤拍照,后到丰李卫生院包扎治疗,卫生院开具的有诊断证明及医药处方。古城分局依法对李新立做出古城公(治)行罚决字(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现李新立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对其拘留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