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洛阳大里坊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惠西。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洛阳大里坊商务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2014)洛龙罚字第140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雅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