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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曹聪霞与鹤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曹聪霞,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曹聪霞,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曹聪霞诉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聪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聪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