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曹聪霞,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本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曹聪霞诉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聪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聪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