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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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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霞、翟敏江、刘殿敏、曹志勇、丁喜梅、王瑞华与濮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军霞,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瑞华,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殿敏,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军霞,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瑞华,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殿敏,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志勇,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喜梅,女,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翟敏江,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华忠,局长。

一审第三人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荷,总经理。

一审原告徐立霞,女,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

一审原告王风芝,女,汉族,1942年6月4日出生。

一审原告翟成功,男,汉族,1945年12月28日出生。

田军霞翟敏江刘殿敏、曹志勇、丁喜梅、王瑞华因与濮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