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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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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韶东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71号 原告栗韶东,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职务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71号

原告栗韶东,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延松,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栗韶东不服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栗韶东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栗韶东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韶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韶东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权 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