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宜行初字第34号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住所地:宜阳县解放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霞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王彩霞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彩霞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人民陪审员 梅红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