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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彩霞与宜阳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宜行初字第34号 原告王彩霞,女,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阳县公安局 住所地:宜阳县解放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宜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彩霞,女,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阳县公安局

住所地:宜阳县解放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彩霞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王彩霞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彩霞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人民陪审员  梅红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