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8号 原告:胡海超,男,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法定代表人:周东柯,该县县长。 原告胡海超诉被告洛宁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超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